核心提示:全國知名藥企華北制藥集團遭山西一家制藥企業侵犯商標專用權達7年,日前,河北省高院對這起案件做出終審判決,華藥集團被判獲賠500余萬元。 全國知名藥企華北制藥集團遭山西一家制藥企業侵犯商標專用權達7年,日前,河北省高院對這起案件做出終審判決,華藥集團被判獲賠500余萬元。 2009年12月,食品商務網上曝光了一系列不合格劣藥,其中一藥品所標示的生產企業為“華北制藥集團山西博康公司”。消息公布,華藥發現該公司擅自冠用‘華北制藥’字樣已構成侵權。 侵權公司與華藥的確有過一段交集,因華藥集團兼并山西博康藥業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所以其企業名稱確實曾被更名為“華北制藥集團山西博康藥業有限公司”。2002年2月,華藥集團退出兼并,在董事會決議中決定,2003年之后該企業名稱中不再冠以“華北制藥集團”的名稱。但直至2009年不合格產品在網上曝光,華藥集團才知道山西博康公司對“華北制藥”的使用從未停止。 2010年3月、2010年7月,華藥集團兩次向華北制藥集團山西博康公司發函,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2010年9月、10月,華北制藥集團又分別在《健康報》、《中國醫藥報》上連發聲明,澄清華北制藥集團山西博康藥業有限公司與華北制藥集團無隸屬關系,并表示正在通過各種途徑敦促華北制藥集團山西博康藥業有限公司變更企業名稱、停止一切侵權行為。但2010年10月,河北泰和醫藥有限公司的銷售出貨單上仍有生產廠商為“華北制藥集團山西博康公司”的藥品,“華北制藥”字樣仍被使用。 2010年11月,華藥集團將山西博康藥業有限公司起訴至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1999年,國家工商局商標局認定華北制藥集團持有的使用在藥品商品上的“華北”商標為馳名商標。“華北制藥NCPC”為華北制藥集團注冊商標。華北制藥集團山西博康公司的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立即停止使用該公司名稱,賠償因其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給華北制藥集團造成的損失以及制止其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合理費用。 石家莊市中院審理后判決,被告華北制藥集團山西博康藥業有限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變更其企業名稱,賠償華北制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損失5000000元,賠償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在健康報社、中國醫藥報社刊發聲明的費用共計42800元;被告河北泰和醫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產品的銷售行為。 判決后,2011年8月15日,華北制藥集團山西博康藥業有限公司更名為朗致集團博康藥業有限公司。但朗致集團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朗致集團認為,該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華北制藥集團”字樣不構成對華藥集團的侵權。在1999年經華藥許可,開始使用“華北制藥集團山西博康藥業有限公司”的名稱,直到2011年8月15日更名為“朗致集團博康藥業有限公司”。產品的包裝也是在華藥集團管理期間確定的。在2003年董事會決議后,公司便開始準備變更企業名稱手續,但是由于當時公司的外方股東始終不在合同、章程上簽字,因此無法變更企業名稱,對此華藥集團知曉。后又因公司中方股東申請破產,相應股權被凍結,工商部門以此理由拒絕辦理變更手續。至于產品商標問題,其生產的產品包裝盒有自己的“太原”牌商標,生產銷售產品時并未將“華北制藥”作為商標使用。 就朗致集團提出的該焦點問題,河北省高院審理認為,在本案中,華北制藥集團山西博康公司在董事會決議中決定在2003年之后企業名稱中不再冠以“華北制藥集團”的名稱,因此,在2003年之后,未經華北制藥集團的允許,該公司在產品包裝及對外宣傳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繼續使用“華北制藥集團”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且侵犯了華北制藥集團的相關注冊商標專用權。雖華北制藥集團山西博康公司稱,是由于股東或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原因造成企業名稱沒有變更,但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在2003年之后華北制藥集團允許其在企業名稱中繼續使用“華北制藥集團”字樣。 因此,2003年之后華北制藥集團山西博康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繼續使用“華北制藥集團”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且侵犯了華北制藥集團的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后河北省法院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中國企業報道 此事引起媒體廣泛關注,多家媒體進行了相關報道: 中國藥店網 http://www.ydzz.com/news.php?col=67&file=28277&PageNum=2 21cn新聞網 http://news.21cn.com/caiji/roll1/2011/12/22/10228843.shtml 長城網 http://heb.hebei.com.cn/system/2011/12/22/011618944.shtml 聰慧網
《中國企業報道》華北制藥商標遭侵權案終審獲賠500萬
發布時間:2012-01-19 00:00:00 來源: 編輯: 0次瀏覽